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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塔

扬州市公布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八批)

来源:废气塔    发布时间:2023-11-13 22:14:10

  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来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是当前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趋势,能减轻环境执法人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准。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监控中心密切合作,加大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用,查处了一批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要求建设、验收、不正常运行和废气超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2023年大气第八批典型案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典型案件。

  该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1月—4月均正常生产,但DA001废气排口配套的在线日有数据上传至省平台,3月份在3月23日、3月28日有数据上传至省平台,4月份在4月5日有数据上传至省平台,其余时间段无数据上传至省平台。经查,出现该问题根本原因是2月初DA001生产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损坏,工控机系统不定时蓝屏,3月23日、3月28日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对DA001 生产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系统来进行重装后,工控机仍反复发生蓝屏问题,蓝屏后导致在线监控设备无法正常做样,导致2月份、3月份及4月初大部分数据缺失。

  该企业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12小时内向我局报备,并在5日内修复自动监控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4之规定,拟处罚款2万元。

  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不应该仅仅依靠运维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监督、巡查制度,监督好第三方公司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运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对企业日常的在线设备维护提出了要求,各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理应当认真学习,落实好各项规范要求,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应有贡献。

  2023年4月21日对该公司做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烘干废气排口(DA004)在线日安装联网后三个月内未通过验收备案,烘干废气排口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铭牌显示风量为34000m3/h。

  以上行为违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条件。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执法局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自动监控系统在联网三个月内完成验收是《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是企业应尽的责任,逾期不验收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通过对该行为的立案查处警示工业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验收并保证正常使用。

  根据监控中心交办线索 ,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员迅速赴现场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年产 15 万吨功能性聚酯(PET)包装材料项目,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中,现场对该单位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核查,仪器显示氮氧化物因子数据131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50mg/m3,宝应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单位废气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浓度为15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50mg/m3。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废气超标排放。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5月1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贰拾万元整。

  通过在线监控平台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既减轻了执法人员压力,也提高了发现问题的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助力执法人员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通过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依法依规地打击企业非法排污行为。

  3月30日接到关于该公司涉嫌违法问题查处交办单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碱液喷淋塔的喷淋口发生堵塞,未及时调整工况和抢修,且因工人疏忽,喷淋塔碱液池未及时补充碱液调整PH值,导致3月29日焚烧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其中最高小时均值折算值为6:00的1689.876mg/m3,超过国家标准(300mg/m3)300%以上不足500%。该公司在省平台数据标记为调试,实际状况为正常生产。

  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应予以处政处罚。2023年3月3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49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因人为管理原因未添加药剂,造成焚烧炉废气污染物超标,该案件发生在大气应对管控期间,是通过在线监控问题线索交办、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实施查处的案件。在今后的用电监控和在线监控数据核查的执法过程中,必须紧盯数据、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等新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该公司5月8日FQ3 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小时数据超标的问题,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单位现场检查。经核查调阅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5月3日-8日期间企业共有4个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企业排查分析原因为“采样探头反吹口螺丝松动漏气导致压力不足,探头反吹没有达到效果。”,并在相关平台进行了标记。经市环境执法局邀请专家参与进一步核查,发现如下情况:

  1、企业分析报告的超标原因不准确。经现场反吹测试,反吹效果下降(漏气)后,监测数据不会增大,相反只会降低。

  2、运维记录显示,4月27日和5月9日,企业两次仪器校准数值均在合格范围,证明仪器在此期间运行正常,数据有效。5月1日8点-2日12点,仪器数值为0,该时间段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日12点后企业恢复生产,仪器显示数值大部分介于50-60mg/m3之间(排放标准60mg/m3),企业生产排放状况与仪器显示数据相吻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1、在对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对于企业上报的原因要认真核查,需要足够的客观事实证据证明、相应的理论知识支持,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实验测试的方式来验证。

  2、在对于在线监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引入第四方监管的力量,用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生态环境执法行动提升专业性、准确性,为精准治污提供有效保障,倒逼排污单位增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确保第三方运维公司履职尽责、合法合规运营。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料坑及危废贮存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设了两套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均已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现场调阅该单位VOCS排口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分析仪显示该单位非甲烷总烃长期数值为零或恒值,该单位长期未按规范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且在监测系统故障期间,未及时维修报告并开展手工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存在的未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问题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托在线监控联网大数据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筛查和研判,精准找到问题线索,可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在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对其历史数据分析中发现自动监测数值长期为零或恒值,现场通过调阅在线监控设施历史记录、运维记录、操作历史记录等,及时固定环境违法证据,依法进行查处。

  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执法局于2023年5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5月5日11时DA002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存在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环保法律和法规知识,积极落实企业环保主体的责任。作为排污单位,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环境污染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环境管理,规范、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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