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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总!5地10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来源:废气塔    发布时间:2023-12-13 14:16:15

  2021年5月3日,执法人员对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投入运营起,一直未办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手续,且未将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经查阅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验收意见中载明“废水经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西河”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活污泥处置的企业。2021年9月9日,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访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现场踏勘和调阅台账,发现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证明显示2020年7月13日处理污泥29.98吨,7月14日处理污泥33.53吨,实际7月13日处理污泥70.835吨,7月14日处理污泥151.195吨,该企业来提供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况证明与实际不符,且超过环评批复日处理量。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0.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8.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一号行动”中对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即通过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1.该单位验收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中勾选“不存在无证排污情况”,与实际情形不符;2.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洗版废水池沉渣、废油墨桶,但在验收中擅自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环评文件”认定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变更为一般固体废物。

  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32.8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4、金华市查处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23年3月3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信息系统”对企业自验项目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金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年产120万件化妆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无专家组签字等不正常的情况。经查,业主单位委托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技术公司”)组织并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技术公司无验收监测资质,遂将该项目验收监测业务转包给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测试的机构”),并授意检验测试的机构肖某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技术公司仅负责组织验收专家评审工作。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且根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叙述,验收监测采样作业仅持续了几个小时。2023年4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会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临平区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通过调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并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查实张某某为业主单位验收监测采样人员,根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15日对业主单位做采样监测,但实际9月15日才到业主单位开展采样业务,9月14日在业主单位的采样数据系伪造。

  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境技术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邀请3名专家及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评审,但在验收过程中专家发现现场环境保护设施配套情况与验收结论不一致,故未签署验收意见。但环境技术公司直接授意肖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来进行备案。

  环境技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没收环境技术公司违法来得到的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肖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检测机构违法来得到的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采样负责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6360元。

  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线上巡查,线下联动”的非现场检查模式,从源头查起,理清各方责任,于细节处见真章,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精准打击,既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打扰,对第三方监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022年11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在对全市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开展评估抽查中发现,温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验收机构”)在为温州某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供自主验收服务时涉嫌弄虚作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验收机构在提供验收服务时未对照环评核实现场,在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年产量较环评批复显著增加(环评中压铸机为1台,年产量为50吨;实际压铸机4台,年产量70吨),废气处理设施标干排气量明显不符合环评要求(环评为8000立方米/小时,实际只有5000立方米/小时),部分污染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完成(烘箱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未达环评要求的15米高度)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9月违规出具了虚假验收检测报告。

  由于验收机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前,2022年12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验收机构涉嫌违反《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验收机构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相关从业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同时,业主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业主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针对该公司的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违法时间已超2年追溯期,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厅要求,持续强化对企业自主验收监管,常态化开展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抽调执法、审批、监测等行业专家组建专家组,对上传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中的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通过专家线上书面评估和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相结合,查实、查准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了常态化监督—察觉缺陷—现场核实—依法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拓展了环境执法新领域新模式,有力震慑了自主验收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发现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喷漆、调漆、烘干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同步调阅查看省固态废料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该公司无废活性炭转移记录。

  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其喷漆、调漆、烘干废气未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经喷淋塔+UV光解处理后排放,与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不一致。

  喷漆、调漆、烘干废气仅配套UV光解处理设施,未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处罚款22.8572万元;对负责人周某处罚款5.4286万元。

  2023年4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看该公司提交的《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该公司验收报告委托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中记录的设备数量、建设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与现场真实的情况不符,同时存在盗用图片虚构危废暂存间及把电线管道充当配套废气收集管道的情形,现场情况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现场检查发现铭兴公司1台复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吹塑机废气收集管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改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5813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罚款5.43万元。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相关信息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同时督促铭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2023年4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联合依法对玉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许可建设的主要设备仅有4个原料筒仓,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实际建成的原料筒仓数量为8个,经核实属于“主要设备”重大变更,建设完成后该公司于2021年6月4日组织并且开展了自主验收,并出具了“通过验收”的结论。其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法律法规,该企业的行为符合“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罚款25.8万元、6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企业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案中,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罚款处罚,教训深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做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建筑设计企业严格依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2023年7月1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曲靖市某公司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节能复合硅酸盐制品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2020年8月该公司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作出“由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固废,实际未建设废矿物油收集桶和配套的危废暂存间”“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并于2020年9月5日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在检修风机时产生废矿物油,但未建设危废暂存间,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属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60.3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12.5万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主导验收转变为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验收,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放管服”不等于不监管,更不等于放松监管,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形成有力震慑。案例具有警示性。

  2023年2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区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问题线索,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受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开展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产负荷不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编写虚假工况,同时擅自减少污染物检测频次,基于错误折算的畸低废气检验测试的数据出具了验收报告,致使不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造成环境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区分局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自主验收制度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部分第三方验收机构盲目逐利,放松质量控制,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通过严厉打击第三方验收机构弄虚作假,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自主验收制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