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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河源优化环境执法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来源:洗涤塔    发布时间:2024-02-23 09:46:25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大气污染防控,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第三方技术单位在市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开展“白+黑”连续移动走航监测,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情况快速嗅探成像技术,精准溯源工业园区有几率存在的“来路不明”挥发性有机气体。通过移动走航监测,发现源城辖区1家企业存在VOCs异常高值点。

  接到线索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以下简称“源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进行塑料玩具加工制造,移印、手工喷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车间未密闭,部分窗户敞开,车间排气扇开启,配套建设有“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设施,但喷淋塔水泵因故障停用未开启,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不完善的情况。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3.14裁量标准的规定,源城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处罚7万元。

  该企业由于经营压力较大,困难等原因向源城分局提出了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源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后发现该企业已改正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整改态度积极,同意其进行公开道歉承诺,随后该企业在河源日报刊登了《生态环境保护公开道歉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适用于降低处罚情形,源城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按照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5万元。

  接下来,源城分局将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充分的利用移动走航监测、智能振动监控、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学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效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气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该案件利用移动走航监测技术,在企业周边进行走航监测,从而发现VOCs异常高值点,并且在锁定企业后再入企开展现场核查,实现了既不入企打扰,又能察觉缺陷的“无打扰式监管”。同时,该案件是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首例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践行执法与服务并举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力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