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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塔

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洗涤塔    发布时间:2024-02-23 09:46:53

  德清县洛舍森玛钢琴配件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

  2019年9月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洛舍森玛钢琴配件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油漆车间装有排风扇,油漆作业过程中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风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

  2019年12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新大力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2台注塑机正处于生产作业过程,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注塑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湖州南浔国兴木业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

  2019年12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国兴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三个底漆房车间在从事喷漆作业时均未密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

  2019年12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长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集成墙板项目生产作业时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运行,导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

  2019年9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安鲁莱森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UV漆生产线和面漆喷漆房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其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断开脱落,引风机未接通电源,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9.2万。

  2019年11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五叶竹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锅炉废气排气筒高度约为9.2米,未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不低于15米”的要求,且该排气筒周边未按规定设置排放标志牌。以上属“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浙江长兴润泽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

  2019年11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长兴润泽铸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加药口有大量暗红色喷淋液附带乳白色泡沫外溢,外溢废水顺地面流入除雾器下方的雨水窨井中,并最终排入外环境。经检测,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48万元。

  2019年9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杭洁洗涤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因污水处理站水泵出现故障,导致污水来不及外抽而满溢流入雨水井。经检测,厂区雨水排放口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2019年12月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锐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于2018年6月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同意投入生产,但该单位生产至今仍未依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上属“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1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和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于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经检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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