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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环保典型案例

来源:小9直播平台/pp管    发布时间:2023-10-09 22:48:50

  椒江环保分局2017年截至目前,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230人次,检查企业3041家次,立案查处75件,罚款达215.2万元,整改或关停企业132家,查封扣押62起,向公安移送案件43起,行政拘留25人,刑事拘留9人。

  近期,椒江环保分局更侦办了全国首例二年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及全省首例涉嫌伪造证据案件。特此,椒小保整理了12个典型案例,供公众参考。

  典型案例1:表面处理企业雨水沟重金属超标20余倍,老板和管理人员均被刑拘(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区域标准三倍以上)

  2017年4月18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琪创铝氧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厂区内两个雨水井分别采集水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两份水样都存在严重的总铬超标,1号雨水井中总铬超标24.2倍,2号雨水井中总铬超标25.67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椒江环保分局随即将此案移送椒江公安分局做进一步处理,目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和公司管理人员赵某都已依法被刑事拘留。

  椒小保提醒:排放、倾倒、处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电镀企业和表面处理企业对重金属的排放和管理须慎之又慎。

  2016年2月底,椒江区多部门开展沿河联合排查执法,发现海门街道赞扬村丰收河南岸有一废旧塑料回收点。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回收点内暗藏一个废旧机油制假黑作坊,该简易加工作坊有一个灌装车间和一个清洗车间,旧瓶经过清洗后用于灌装伪劣机油,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而当事人蒋某并无危废处置资质。

  经现场称重,该加工点内现场存放的废机油达1.53吨,废弃机油桶的数量达10.028吨。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蒋某及两名涉案工人被刑事拘留。

  椒小保提醒:废机油、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均属于危险废物,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或处置危废三吨以上,属“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会被入刑。

  典型案例3:非法拆解化工溶剂桶并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当事人被刑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017年4月5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农场工作人员对椒江五条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新佳果柑橘合作社旁有一非法回收拆解化工溶剂桶的场所,场地四周弥漫着浓重刺激性化工臭味,现场查获该场所化工铁桶830只,初步统计达到20吨。场地内无废化工溶剂收集处置实施,东侧有一长约43cm、宽约38cm、深约76cm的渗坑,渗坑表面四周均为泥土,未作任何防腐防渗措施,坑内有积液,废溶剂通过渗坑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在渗坑表层及坑下半米处各采集土样一份。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化工溶剂桶为“其他废物HW49类别非特定行业中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有毒物质,当事人非法处置废化工桶并通过渗坑排放废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涉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两名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椒小保提醒: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危险废物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合理合法处置。

  典型案例4:冷冻厂将高浓废水直排雨水沟,当事人被拘10天(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17年3月9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水产冷冻厂进行摸排检查时,发现位于葭沚水产市场的台州市新邦水产有限公司存在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从事水产冷冻和分拣生产,场地内建有拣虾设备,该设备产生的废水未通往废污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排至设备下的车间地面,地面也未建设废水收集沟等导流设施,分拣产生的废水流入地势较低的厂区雨水沟,执法人员当即采样取证。经监测,企业雨水沟内废水COD指标达到5220 mg/L,氨氮指标达到266mg/L,远超排放限值(COD标准100 mg/L,氨氮15mg/L)。椒江环保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0日。

  椒小保提醒: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企业主在日常生产中要加强管理,杜绝侥幸心理偷排废水。

  典型案例5:使用片碱清洗铁桶,四名涉事人员当日即被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强腐蚀性物质)

  2017年3月30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章安街道回浦村进行企业摸排检查时,发现朱红梅个体正在从事废铁桶片清洗,清洗过程中使用到片碱,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房西面围墙外水沟中。经监测,该水沟内水样pH指标为12.68,呈强碱性。

  片碱属于强腐蚀性物质,当事人非法使用片碱进行废铁桶片清洗并直排废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椒江环保分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名涉事人员当天便分别被处以五到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椒小保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处行政拘留。强酸强碱一般都有腐蚀性,有部分盐也有腐蚀性,日常生产中使用强腐蚀性物质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使用强腐蚀性物质,且直接排放废水会被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6: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当事人被刑5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害性物质)

  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椒江区三甲街道东二路东侧、洪家场浦北侧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该附近的空地上赵某正在现场进行露天非法焚烧垃圾,现场检查时发现赵某主要焚烧废塑料袋、废橡胶等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入外环境。现场有浓重的烟尘和较浓的恶臭。焚烧产生的废气里含有大量二噁英、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其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较大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对赵某行政拘留五日。

  椒小保提醒:焚烧废塑料、废橡胶、废泡沫等固态废料会产生二噁英、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二噁英属于致癌物,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会导致机体组织缺氧,氯化氢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非法焚烧固态废料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可被行政拘留五至十五日。焚烧垃圾要慎重,小心害人又害己。

  典型案例7:非法倾倒废机油,当事人被刑5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害性物质)

  2017年4月9日,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洪家街道上洋桥村的一家个体作坊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作坊经营户王某正将空压泵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随意倾倒至房屋后面的雨水窨井内,废机油顺着雨水管流入了附近的上洋桥泾。执法人员当场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王某倾倒的废机油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废物矿HW08,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王某非法倾倒废机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王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椒小保提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指具有会对人、其他生物或环境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等都被认定为有毒害性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非法处置毒害性物质可被行政拘留五至十五日。处置危险废物要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触犯了法律。

  典型案例8:废铜冶炼产生并排放有毒有害飞灰,当事人被刑10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害性物质)

  2017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椒江区三甲街道台州市伟圣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东面有黑烟排放,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执法人员觉得另藏猫腻,于是,对这家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寻根究底,发现当事人正在非法从事水龙头配件翻砂项目生产,该项目生产工序中废铜翻砂熔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废渣直接排入外环境。经调查,废铜翻砂熔炼中产生的飞灰、废渣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属于危险废物。椒江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老板叶某行政拘留十日。

  椒小保提醒: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因此非法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就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9:电镀厂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10万+拘留5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位于海门街道岩头闸,主要是做电镀生产,为椒江区市控以上重点电镀企业。企业建设有4套喷淋塔,用于处理电镀工艺流程产生的铬酸雾、盐酸雾等废气。2016年9月18日上午,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天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电镀加工公司进行交叉执法检查,发现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1号车间外有较为显著的酸臭,执法人员对车间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喷淋塔内没有碱喷淋液。针对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问题,椒江环保分局依法对企业作出10万元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废气处理设施负责人许某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

  椒小保提醒: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碱喷淋液呈酸性,酸喷淋液呈碱性,这些现象均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该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典型案例10:眼镜厂喷漆时废气设施不运行,负责人拘留5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7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椒江凯龙眼镜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生产,3个喷漆台都在作业,但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只有一套在运行,车间西边的手动喷漆台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直接通过排风扇排入车间南面外环境,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椒江环保分局将此案移送椒江公安分局,该企业的负责人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椒小保提醒:企业“三废”均一定要通过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处理设施并非摆设,经营企业要安分守己,不能有投机取巧的念头,新环保法、新两高司法解释出来以后,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典型案例11:多次非法排放,合法电镀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双双被刑拘(二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7年3月3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海门街道岩头区块的浩宇电镀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废水标排口采集水样一份,经检测分析: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超标,后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8月5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于同年10月23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在2016年9月18日因标排口铜指标超标于2017年1月16日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而重金属就属于有毒物质。5月19日,企业法人代表阮某和企业负责人章某因在废水站管理上思想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次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已被依法刑拘。以此条文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

  椒小保提醒:二年内两次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实质是针对排污者本未直接达到“入刑”标准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发生屡犯或者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017年5月2日,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星华水产综合厂进行执法检查。上午10点,分别对废水标排口和集水沟废水进行采样,采集的水样分别呈现黑色、浑浊状及略黄、浑浊状,并将水样放在执法车的后备箱里。当执法人员做完现场笔录后,发现水样只剩废水标排口水样。经寻找后发现集水沟的水样已被换成水质清澈的水样放在蒸饭车上。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牟某作为老板的朋友当天正在厂里做客, 10点30分左右,牟某走到环保执法车周围,发现执法车后备箱未关,出于帮助朋友解围的念头,他快速将放在执法车后备箱里其中一瓶水样(集水沟采集的水样)扔进垃圾桶,用车里的空瓶子装了清水准备替换,但在慌乱中将清水遗放在蒸饭车上,匆忙离开现场。

  10点40时,执法人员对集水沟废水重新采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水样氨氮数值为66.9mg/l,化学需氧量为844mg/l,PH值为6.69,被替换的水样氨氮数值为0.086mg/l,化学需氧量数值为5mg/l,PH值为7.68,两瓶水样的数值有着明显的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牟某涉嫌伪造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椒江环保分局将案卷相关材料予以移送公安部门,牟某被行政拘留8天。

  椒小保提醒: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