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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罚款109万元!无锡一企业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处罚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4-01-25 17:34:35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6日开展大气专项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公司喷漆、光固化、烘干、除尘等车间正在生产,喷漆、光固化、烘干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RCO、喷淋塔均未运行,RCO设施风机未开启,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厂区异味明显,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和表5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努力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依据,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9万元。

  实践中,一些不法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种种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其中,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方式。《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从行为上看,排污单位主观上存在不重视、不作为的心理,抑或是客观上存在过失,导致防治污染设施无法正常有效发挥处理作用;从结果上看,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没有经过法定排放口或者处理工序,直接进行排放。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RCO、喷淋塔均未运行,RCO设施风机未开启,该单位在生产制作的完整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通过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方式,致使产生的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在厂区内,造成厂区内环境恶劣、异味明显,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理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检修等,大气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理应当立即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应的生产设备应立马停止运行,待大气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检修完成、正常使用后再行生产,防止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避免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