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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备

“绿剑”行动 典型案例通报(二)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3-12-22 14:27:27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软硬件发现的一起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案件。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省监控中心在线异常数据智能分析模块,发现萧山某电镀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2021年9月14日,在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员工将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pH探头从污水排放口拔出,斜置在排放口水面上方,pH探头无法正常监测公司排放废水,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经调阅公司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显示,2021年8月1日起至9月2日,该公司污水排放口pH探头11次被人为拔出,无法正常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该企业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线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该案件为省级第一轮次交叉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发现的一起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9月17日,第八专项行动组(台州)对杭州市钱塘新区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废气在线日存在异常,询问企业负责人得知该公司于9月11日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备于9月12日12-15时RTO设施检修停运。然而,执法人员翻阅生产台账时发现第五车间于9月12日12点30分投料生产,第五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二氯乙烷、甲醇、甲苯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需要通过“车间预处理-RTO-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外环境。RTO系统运行台账显示9月12日13-15时导入阀关闭,旁通阀开启,此期间废气未经RTO燃烧室及碱洗塔,直接排放外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杭州市钱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该案件为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响应、紧密配合查处的近年来涉案危废数量最大、利益链最复杂、刑事拘留人数最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去年以来嘉兴市出现的部分无从业资质人员非法收集处置贩卖废机油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与公安部门成立三个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联合行动。2021年9月26日,对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新丰镇的10个作案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废油收集团伙定期向汽修店、工厂收购废矿物油,租用大桥镇、新丰镇等地农户的辅助房作为中转点,对废矿物油进行简易处理后卖给一些仅具有危废收集资质、无再生利用资质的废油收集企业。这些废油收集企业将废油进一步处理后制成再生润滑油出售谋取暴利。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废油、处理工具及车辆实施了查封扣押,并对现场贮存的废油以及场地受污染的土壤进行采样送检。据初步估计,现场查获的危废数量超越200吨。

  该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9月26日,当地公安部门对12名嫌疑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侦办、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的案件。

  2021年9月2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与当地公安部门对周某经营的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时,该租赁点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扣件贴油作业,作业区域地面未做防渗漏措施,导致废机油渗漏至土壤上造成污染,现场露天堆有19个废油桶,经称重,共计2.2吨。经查,该租赁点使用的废机油来源为汽车修理厂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该租赁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对铁构件做贴油保养,且现场也未采取相关防止污染措施设施导致厂内有多处地面渗入废机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根据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租赁点废油桶进行查封扣押,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省级媒体提供的线索查处的一起污水直排的典型案件。

  2021年9月27日,接到媒体反映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方式调查发现,当日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除尘的喷淋废水引入装卸区内雨水沟,将装卸区内雨水沟作为集水池使用,但是由于配套的回抽水管损坏,装卸区雨水沟内的喷淋废水不能回抽有效处理,导致废水进入雨水井,并沿装卸区外雨水沟流到大门道路东边沉淀池,沿老畎段旁水渠流入下游小溪。经浙江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该公司流入外环境中的喷淋废水悬浮物浓度达到2172mg/L。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5的裁量标准裁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决定。

  该案件为第二轮次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工业园区利用无人机查处的一起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4日,第二专项行动组(宁波)对鸭蛋山工业区检查时,考虑到其面积较小、工业量少,难以精准发现污染排放源的特点,利用无人机对周边公司进行巡查。最终发现某橡胶制品公司的两根烟囱没有冒烟,而工厂仍在正常生产,其中一个布袋除尘器挂满植物藤。执法人员立即对两个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企业硫化车间正常生产中,但配套的活性炭及光氧催化设备没有运行,整个设备处于失电状态,据企业负责人反映是为了响应政府限电政策,关闭了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炼胶车间没有生产,但设备仍有热度,表明该车间在夜间生产过,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长有植物藤,布袋除尘器已长期没有出灰,电磁阀处于失电状态,已不会运作。可以判定该设施已较久没有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